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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判刑五年,服刑期間未減刑郭美美刑滿釋放事件回顧

來源:騰訊新聞 更新時間:2024-10-23 14:01 發(fā)布時間:  瀏覽:179
核心提示:7月1日下午,從權威人士處證實,因開設賭場罪獲刑的郭美美將于7月13日刑滿釋放,在為期5年的服刑期間,郭美美未曾減刑。出生于1991年的郭美美,2011年因“紅會事件”引發(fā)關注。2014年,郭美美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抓,警方查明她以每次高達數(shù)十萬的價碼,多次進行性交易。郭

7月1日下午,從權威人士處證實,因開設賭場罪獲刑的郭美美將于7月13日刑滿釋放,在為期5年的服刑期間,郭美美未曾減刑。

出生于1991年的郭美美,2011年因“紅會事件”引發(fā)關注。2014年,郭美美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抓,警方查明她以每次高達數(shù)十萬的價碼,多次進行性交易。

郭美美受審照 IC 資料圖

澎湃新聞從中國裁判文書網(wǎng)檢索發(fā)現(xiàn),2015年9月10日,北京市東城區(qū)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郭美美犯開設賭場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(刑期從判決執(zhí)行之日起計算。判決執(zhí)行以前先行羈押的,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)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。

2011年6月21日凌晨,微博名為“郭美美baby”、實名認證信息為“中國紅十字會商業(yè)總經理”的用戶,發(fā)布了這樣一條博文:“小白限行把小MINI開出遛遛~開著有點不習慣”。

郭美美因為2011年這一條“炫富”微博而進入公眾視野。這一博文引發(fā)網(wǎng)民圍觀轉載,郭美美大量“炫富”微博,包括展示名包、豪宅、豪車的圖片被網(wǎng)友扒出。因其采用了虛假的微博實名認證身份,引發(fā)輿論對于紅十字會捐款去向問題的討論與猜測。

此后,中國紅十字公開聲明,稱郭美美與紅十字會無關。

郭美美被抓前在微博上的“炫富”照片

據(jù)判決書,郭美美因涉嫌賭博于2014年7月9日被羈押,同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,并處罰款人民幣一千元,因涉嫌犯賭博罪于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,因涉嫌犯開設賭場罪于同年8月20日被逮捕。

在微博上一直塑造自己光鮮亮麗形象的郭美美,被抓后經警方查實:郭美美通過網(wǎng)上聯(lián)絡、熟人介紹及主動搭訕等多種方式,多次與人進行性交易,每次的價碼達數(shù)十萬元。

據(jù)新華社2014年8月4日題為《“2.6億賭債”是假炒作,以商演為名從事性交易》的文章披露,郭美美向警方供認,她簽約南方某演藝公司,公司安排她每年不少于50次的“夜場商演”,每次支付報酬5萬元,這是她的主要收入來源。但警方核查,郭美美所謂的“商演”不足20場,更多的卻是借“商演”為名從事性交易。

郭美美被抓前在微博上的“炫富”照片

澎湃新聞注意到,在檢方指控中,有關郭美美性交易等內容均未涉及。對此,法學界人士在接受法制晚報采訪時解讀稱,性交易行為本身違法,可被處以拘留、罰款、收容教育。賣淫嫖娼不能作為犯罪行為來追究,基于性交易產生的犯罪行為主要有組織賣淫罪、協(xié)助組織賣淫罪等,處罰對象是幫助實施性交易的人,而實際實施性交易行為的主體,法律沒有規(guī)定是犯罪。性交易不構成刑事犯罪,賣淫嫖娼不是刑事行為,所以性交易不會出現(xiàn)在檢方的起訴書中。

7月1日下午,湖南權威人士向澎湃新聞證實,在郭美美5年的刑期內未曾減刑,她將于7月13日被刑滿釋放。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以上文字轉自 騰訊新聞網(wǎng)http://news.qq.com/a/20190701/006354.htm   如有侵犯權益,請告知刪除..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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